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昊,何冬,陈伟,陈敦元,何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4520号 |
案由 |
退伙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彬:本院受理原告江昊、何冬、陈伟、陈敦元与被告何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伟支付退伙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二、何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敦元支付退伙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三、何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何冬支付退伙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四、何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江昊支付退伙款3.25万元,并支付利息;(前述一至四项的利息均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44元与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何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