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 ,唐山奥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03民初32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奥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山奥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货款5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唐山奥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随上项应付款一并付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