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淋晶,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闽0103民初664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淋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淋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闽0103民初6645号],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2021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13370元,公摊水电费22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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