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漳州弘高木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长泰县兴华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6民初633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泰县兴华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弘高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长泰县兴华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6民初633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于公告期满后30日届满,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