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波,刘学林,彭虎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494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学林(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XXXXXX3414)、彭虎云(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XX5654):本院受理原告陈波与被告刘学林、彭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学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波经济损失143290.9元(已扣除垫付的14000元),被告彭虎云应对其中的133705.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账号407858379450)。案件受理费376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受理费794元,由被告刘学林、彭虎云共同负担受理费2974元及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