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红梅,金千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千一: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