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刚, 沈阳蓝天装饰板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蓝天装饰板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马三家法庭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