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裴秋元,曾庆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庆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裴秋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