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琳,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琳: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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