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涂友银,王明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42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书:原告涂友银与被告王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211民初421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你应于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涂友银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明书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