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新松, 天星汇集团(厦门)有限公司 ,天星时代物联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初4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星汇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向新松:本院受理(2021)闽02民初419号原告天星时代物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星汇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向新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天星汇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星时代物联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0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二、被告向新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星时代物联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9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三、驳回原告天星时代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天星汇集团(厦门)有限公司负担3723元,被告向新松负担35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星汇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向新松共同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代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