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敏卿,崔建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市藁城区广森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市藁城区广森商贸有限公司、魏敏卿、崔建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