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邱铸新,杨锦秀,王琳,蔡灵玲,陈金龙),二王琳,陈金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邱铸新、杨锦秀、王琳、蔡灵玲、CHEN JINLONG(陈金龙)、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邱铸新、杨锦秀、王琳、蔡灵玲、CHENJINLONG(陈金龙)、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邱铸新、被告二王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61051.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人民币199042.5元);2.判令被告一邱铸新、被告二王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0元;3.判令被告一邱铸新、被告二王琳赔偿原告因本案而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625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邱铸新、被告二王琳设定的本案抵押物【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三期40#楼105单元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951026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三杨锦秀、被告四蔡灵玲、被告五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六CHEN JINLONG(陈金龙)对被告一邱铸新、被告二王琳的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470719.48元)邱铸新、杨锦秀、王琳、蔡灵玲、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CHENJINLONG(陈金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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