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红,陈建红,裴立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建红、裴立微: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与被告陈建红、裴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陈建红、裴立微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0533元,总计705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