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廉洁,刘乐冲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乐冲:本院受理原告闫廉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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