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子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柳林县同辉运输车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1125民初29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林县同辉运输车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柳林县同辉运输车队、李子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11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13585.16元;二、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李子浩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49480.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承担5332.8元,由被告李子浩承担355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