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非,张建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12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西楼村村西34-4号张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非与被告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张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陈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张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陈非资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原告陈非负担1648元(已交纳),由被告张建明负担6132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