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秀琼,陈希光,陈正周,陈乃铭,白雅萍,白雅玲,白顺婷,白雅璇,白昌盛,白惠卿,陈浩明,陈浩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923号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希光、陈正周、陈乃铭(KIANTO TONORAHARDJO)、白雅萍、白雅玲、白顺婷、白雅璇、白昌盛、白惠卿、陈浩明、陈浩亮: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琼与被告陈希光、陈正周、陈乃铭(KIANTO TONORAHARDJO)、白雅萍、白雅玲、白顺婷、白雅璇、白昌盛、白惠卿、陈浩明、陈浩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92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告陈乃铭(KIANTO TONORAHARDJO)经过三个月;被告陈希光、陈正周、白雅萍、白雅玲、白顺婷、白雅璇、白昌盛、白惠卿、陈浩明、陈浩亮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乃铭(KIANTO TONORAHARDJO)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被告陈希光、陈正周、白雅萍、白雅玲、白顺婷、白雅璇、白昌盛、白惠卿、陈浩明、陈浩亮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陈乃铭(KIANTO TONORAHARDJO)举证期满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