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文波, 温州振远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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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文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振远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多种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22年02月10日09:30在本院灵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周福松、张静(替补:姚宗浩、余新江)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