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厦门国强鑫米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福百汇副食品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418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市集美区福百汇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强鑫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福百汇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福百汇副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强鑫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0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8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福百汇副食品店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