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晴,旷光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537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旷光文:原告梁晴诉与被告旷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旷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梁晴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2663元;二、驳回梁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