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青,陈艺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53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艺群:原告常青与被告陈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211民初537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你应于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如下:陈艺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青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艺群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