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秀玉,林国忠,林昌勇,林昌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23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忠(男 1976年1月3日出生 福建省福清市人):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秀玉与被告林国忠离婚;二、长子林昌勇、次子林昌荣由原告王秀玉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