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佳音,罗菊菊,谭洪华,第三人-黄代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809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菊菊(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某某某某3023)、谭洪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1某某某某2638)、黄代相(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某某某某3434):本院受理原告林佳音与被告罗菊菊、谭洪华,第三人黄代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罗菊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佳音借款65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及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罗菊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佳音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谭洪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洪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罗菊菊追偿;四、驳回林佳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