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国华, 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永德生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98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市永德生贸易有限公司、林国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永德生贸易有限公司、林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98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