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伟,陈小丽,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道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伟(xxxxxxxxxxxxxxxxxx)、陈小丽(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律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5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