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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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执2147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众山河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大华活性炭有限公司、大同市金盛豪达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州区清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强强重工有限公司、沈阳洪生气体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绍兴上虞军盛木业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21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