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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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2940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玉泉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绿满纺织品经营部、绩溪东丘针纺有限公司、浙江蓝孔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宁01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