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席木洪,何绍超,王建明, 南昌鼎峰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昌鼎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木洪与被告何绍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鼎峰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