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昆,杨红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7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红军(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黄洲镇茅店村余垅村小组16号): 本院受理原告郝昆与被告杨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3民初71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杨红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郝昆货款1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红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