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禹龙,李智超, 腾冲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明三雄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81民初2737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智超: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三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禹龙、李智超、腾冲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8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李智超、朱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三雄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70153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工程款701532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偿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昆明三雄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7元,由被告李智超、朱禹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