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1)云0181破2号 |
案由 |
公司清算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81破2号2021年10月28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31日前,向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林海云霄商业街林海地产售楼部二楼;邮政编码:650300;联系人:温宝宁、罗安龄;联系电话18314460872、17716696873;管理人邮箱:lhguanliren@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还应当遵守本院关于新冠疫情的防疫防控要求。本院定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请按照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在会议召开前发送的参会通知准时参会。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