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艳梅,李成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114民初34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艳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艳梅支付货款22725元,并支付以22725元为基础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李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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