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伟琼,蒋文元,王秀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5民初23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文元、王秀香: 本院受理原告许伟琼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5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蒋文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许伟琼借款10万元,并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蒋文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许伟琼已结借款利息1.8万元;三、驳回许伟琼对王秀香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