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华娇,林海英,林斌,林泉清,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庆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海英、林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庆城支行与被告林华娇、林海英、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林泉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78976.37元及利息46557.53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本息合计525533.9元 ,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确认林泉清应当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106元。(上述各项暂合计:534639.9元);3.确认林泉清应当赔偿原告在本案中发生的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损失(注: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4.被告林华娇应当立即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庆城支行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5.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权,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庆城支行有权申请直接执行林泉清的遗产,以执行所得价款受偿;6.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权,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庆城支行有权对林泉清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东街道井大路22号光复新村2#-3#连接体一层6#店面[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980191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7.被告林斌、被告林海英应当立即在继承林泉清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庆城支行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林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林海英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