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贤斌,彭兵,杨永进,毕正晶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彭兵、杨永进、毕正晶:本院受理原告刘贤斌诉被告彭兵、杨永进、毕正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97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金额97800元为基数,按年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合计为:978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