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磊,王洪兵,李国辉,把品岗,把桂涛, 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7101民初152号,(2021)云7101民初153号,(2021)云7101民初1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磊(152号)、王洪兵(153号)、李国辉(154号)、把品岗(155号)、把桂涛(156号)分别诉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7101民初152、153、154、155、15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云7101民初1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42748.3元;二、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274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云7101民初15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兵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6482.95元;二、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兵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482.9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云7101民初15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辉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39353.4元;二、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辉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9353.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云7101民初15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把品岗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64649.7元;二、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把品岗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4649.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把品岗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云7101民初15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把桂涛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26180元;二、被告云南志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把桂涛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618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把桂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