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晓鹏,林伟雄,林海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云01民初40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林伟雄:本院受理的(2020)云01民初4013号原告谢晓鹏与被告林伟雄、林海涛民间借贷纷一案,于2021年9月19日作出(2020)云0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晓鹏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二、被告林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晓鹏支付利息,分别为:1.本金1700万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余额2694795元;2.本金1400万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914740元;3.本金1400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三、被告林海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林海涛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林伟雄追偿;四、驳回原告谢晓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46251元,由被告林伟雄、林海涛共同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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