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勇, 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三志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7101民初19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谭勇: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三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谭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71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三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21075元;二、被告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三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107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支付之日止);三、被告谭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谭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云南三志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