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兵,程宝林,石根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114民初33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宝林、石根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1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兵支付货款144400元,并支付以144400元为基础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被告程宝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