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瑜,李绍华,黄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绍华、黄莉:本院受理原告张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再审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小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