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梅成宏,吴乔艳,吕春华,仁凤仙, 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成宏、吴乔艳:本院已受理原告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吕春华、仁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