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飞,吕占辉,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昆明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2民初94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昆明有限公司、吕占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飞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昆明有限公司、吕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昆明有限公司、吕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飞挖机租赁费38600元,并从2020年2月24日起,以38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86元,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昆明有限公司、吕占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