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有为,傅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4513号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刚:本院受理的(2021)闽0203民初4513号原告何有为与被告傅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上诉状。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