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文英,俞凤维,许金星,林珍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3民初12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俞凤维:本院受理原告翁文英与被告俞凤维、许金星、林珍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俞凤维、林珍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翁文英货款15049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翁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9元,由翁文英负担200元,由俞凤维、林珍赐负担32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