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华文,曹振静, 昆明蝶歌花卉有限公司泰州嘉美花卉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云0114民初141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曹振静、昆明蝶歌花卉有限公司、泰州嘉美花卉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1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蝶歌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文支付欠付的货款16318元,并以16318元为基数承担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曹振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华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曹振静、昆明蝶歌花卉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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