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婷婷,杨宛志, 厦门市翔安区鑫金龙池粮油店 ,中闽搭膳(厦门)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3民初182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闽搭膳(厦门)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杨婷婷、杨宛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市翔安区鑫金龙池粮油店与被告中闽搭膳(厦门)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杨婷婷、杨宛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闽0213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