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薛雄光, 平阳县大兴轮胎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塘楼下村塘楼下路61号薛雄光: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大兴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7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损失)。本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鳌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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