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志强,庄建辉,陈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384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建辉、陈红:本院受原告洪志强与被告庄建辉、陈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庄建辉、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志强代偿款5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驳回洪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