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燕,施柏贵, 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996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燕、施柏贵: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燕、施柏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施燕、施柏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一里73号501室房产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421.1元、公摊费用91.1元及滞纳金302.44元。二、驳回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施燕、施柏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施燕、施柏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